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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
到烏茲別克斯坦投資為何要關注稅制變化?
關于烏茲別克斯坦的稅制變化,可以從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《稅法》說起,到2020年止,已經歷過兩次重大修改,分別是2015年對稅法的修定,2018年新總統米爾濟約耶夫上任后簽署總統令對稅制再次進行改革,用以匹配烏茲別克斯坦經濟的高速發展,主要修改措施有:取消包括法人利潤稅在內的一系列稅費和強制繳費科目;采取措施完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體系;簡化征稅程序,方便自然人和法人納稅;對部分從事農產品生產、交易和食品加工等企業,能起到抑制價格上漲作用的主體減免增值稅;分階段降低法人財產稅。
除稅法之外,烏茲別克斯坦還出臺過大量與稅制相關的法律、法規和總統令,通過對新疆眾聯華運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客戶的調研中發現,長期從事中烏貿易或者在烏經營的企業主,普遍感覺烏國經濟政策制定及總統令發布頻繁,容易產生稅費波動,需要特別注意烏茲別克斯坦與稅費有關的政策法規,比如除稅法之外的《外國投資法》、《企業、公司及組織納稅法》、《土地稅法》、《車輛和交通工具稅法》等法規,都與稅制調整息息相關,在例如《關于鼓勵生產企業出口產品的補充措施總統令》、《關于刺激和鼓勵私營經濟總統令》等也都涉及到了很多稅收優惠條件及政策,在烏國經營的企業如不去關注和調整必定產生信息的延誤,導致部分成本的升高。
導致烏茲別克斯坦頻繁調整稅收制度的根本問題在于,之前的稅收制度無法與當下的市場經濟效率相匹配,影響經濟發展速度,無法刺激國內和國外資本進入,下面總結如下幾大原因:1、稅制改革前對商業主體整體征稅比例過高;2、稅收征收與管理流程繁瑣,增加了企業的管理成本與負擔,比如國稅與地稅之間征收方式,不利于企業間的競爭;3、由于稅賦過高,導致自由資本無法在陽光下正常投資獲利,容易出現民間高利貸,產生大量影子經濟;4、各類企業間的稅費征收存在差異,不公平的稅收制度嚴重制約經濟發展;5、過高的稅收制度反向提高了商品價格,導致國民生活成本升高;6、由于企業法人財產稅過高抑制了對生產設備再投資的積極性,阻礙企業擴大再生產;7、對個體征收稅費過高,導致工資收入過低以及灰色收入的出現,改革后的稅制已將個稅、社會統一繳費和養老保險合并征收。
在去年疫情期間,烏茲別克斯坦再次簽署與稅收有關的總統令,對企業和居民提供稅收優惠補貼,包括企業和居民都將獲得稅收減免、利息補貼以及多子女家庭補貼等優惠政策,對受疫情影響的行業企業,如小企業、影院、餐飲、公交客運、運動保健、房屋租賃類的法人免除財產稅和土地稅,對外貿企業可延期繳納增值稅、關稅和消費稅,對小微企業的社會稅稅率也從12%降至了1%。可以看出疫情已暫時改變了烏國稅制,但要注意這些政策只是暫時性的,經濟與疫情好轉后將會面臨新的調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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